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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貸款:改變的不僅是生活,更是社會結構

2024-01-23三農

當我們在熱議樓市時,回顧中國的住房信貸政策,其實只是經歷了30多年的時間。而這政策的推出,改變的不僅是我們的房子,更多的是對傳統社會結構,特別是家庭結構的改變。

20世紀70年代的中國鄉村,幾乎沒有金融的概念。當時鄉村社會的流動性很小,社會關系主要以親情、鄉情為主。

大多數農村很少有現金收入,更沒有多余的錢,可以用於儲蓄或其他用途。

除了意外或疾病,農民主要的資金需求是婚嫁和建房。建房等產生的大量資金需求,主要來自家族、鄉親之間的相互支持。

比如:農村的某小夥要結婚造新房。在缺錢的情況下,父母通常會用一種「入會」的方式來解燃眉之急。所謂「入會」,即一般組織10多戶的人家,每人每期拿出固定金額進行集資,輪流交由一人使用。按照對資金需求的緊迫程度,排定每期集資款的領取順序。晚些拿到錢的人,有類似利息一樣的補助金額。

「入會」這種形式,是基於熟人社會的口頭約定,既是互助,又是一種籌錢的方式。是零存整取儲蓄形式的雛形。像浙江溫州等地,直到現在還存在。

這種現狀下,家族以及鄉情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大家族之間,相互調劑一些資金,鄉親之間相互「入會」。傳統的熟人社會,基於平日的為人處世,相互走動,以及口碑度等等。

20世紀80、9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廣,農民手中開始有了一定的余錢。

1991年,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分別成立了房地產信貸部門,開始辦理個人住房信貸業務。這是中國住房信貸業務起步的重要時間節點。

特別是在1995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標誌著中國的銀行商業性住房貸款正式走上正軌。

隨著城鎮化的發展,戶籍制度、住房制度的改革,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到城鎮謀生。社會的流動性加大,農民的收入來源開始多樣化。

這是農民基本在外賺錢,拿回老家蓋新房。整體的傳統社會結構,沒有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20世紀末、本世紀初,社會的流動性加劇,人員不斷向城市集聚。中國傳統的社會結構,從「家族——大家庭——小家庭」的明顯轉變。

農民在外賺錢,並開始在外購房。家庭作為最小的社會單位,其伸縮性逐漸減弱,界線開始逐漸分明。

當一個家庭有購房計劃,且資金不足時,第一考慮的不是與其家庭成員、鄉親之間的借錢關系,而是更多地考慮,到銀行進行住房相關的借貸。

在購房資金解決的方案中,家庭結構、成員之間、社會結構、利益之間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以熟人為主的,人與人之間的個體信用借款,逐漸走向以契約為主的,個人與機構的信用貸款。基於契約精神而構建的信用秩序,逐漸替代了基於人情道德的禮俗秩序。

或許住房貸款從推出的那天開始,協同中國的其他改革制度,將我們從傳統的社會結構,進入一個新的社會方式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