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世界 > 三農

圍欄社會的興起:制度變革、圍欄建設與牧區社會轉型

2024-02-04三農

【摘 要】草原牧區從遊牧到定居的轉型離不開草畜雙承包責任制的調整。隨著草場承包責任制改革,圍欄已不再是簡單的基礎設施,更是界定牧區人地關系與相關主體關系的重要符號。人地關系的變化主要體現在牧民生計層面。在草場承包經營背景下,圍封牧場定居放牧成為了牧區主要的生計模式。與此同時,圍欄的出現同樣重新塑造著牧民彼此、牧民與集體、牧民與國家以及外來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在此意義上可將當前的草原牧區概括為圍欄社會。圍欄社會中的人地關系與主體關系的轉型性特征也成為進一步推進牧區振興與共同富裕的主要背景。

【關鍵詞】圍欄;草原;牧區

草原牧區是農村社會的重要型別之一。在中國農村社會學的研究中,大多以農區為研究物件,且研究主要基於農耕社會的經驗事實,而對牧區的關註和理解顯得不夠充分。由於牧區社會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因而較多關於草原牧區的研究從民族學角度展開。這些研究聚焦的問題,承接的理論脈絡,以及運用的分析框架,與農村社會學視角下的研究存在一定差異。對當下草原牧區現實狀態與實際特征的認識與把握,也是推進中國式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基礎。

提及草原牧區,人們腦海中會自然浮現一望無垠的壯闊畫面。不過,當我們親臨草原時,會意外發現映入眼簾的是縱橫交錯的鐵絲圍欄和大小不一的承包牧場。圍欄的普及離不開草場承包責任制的施行。隨著草場承包到戶,草原牧區實作了從「蒼穹稀人畜、水草遷牧人」到「草畜雙承包、圍欄定人畜」的社會轉型。圍欄成了界定牧區人地關系與人際關系的權利符號。本文以內蒙古典型畜牧區為例,結合口述史與實證案例分析草場承包責任制變遷與牧區社會轉型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系,進而闡述當前草原牧區圍欄社會的轉型特征。

一、問題的提出

草原牧區的社會變遷及其發展是社會學、人類學關註的重要議題。回顧牧區社會的變遷歷程,最顯著的變化便是從遊牧到定居的轉型。因此相關研究多以「遊牧—定居」為脈絡,致力於回答這一轉型過程的動力機制、社會影響。轉型動力機制方面,相關研究揭示了包括土地制度在內的制度變遷在定居化過程中的主導作用(Fratkin et al.,2004)。對於定居化轉型產生的社會影響,則集中在生計與生態等人地關系維度的探討(Neupert,1999)。

對於中國、蒙古國境內典型草原牧區社會轉型過程的分析,同樣體現出了相似的學術關懷與研究特點。相關研究透過對比中國、蒙古國與俄羅斯的草原牧區,發現草場退化與草場管理制度的喪失密切相關,即使經歷了相同的市場化行程,移動放牧的草場生態情況普遍好於放棄移動放牧的草場(Humphrey & Sneath,1999:77-92)。另外,史尼斯系統考察了集體化時期的蒙古國牧民日常畜牧活動,結合蒙古文中畜牧業用語的詞源語意分析,厘清了地方社會中的草場權利義務觀念(Sneath,2000:32-74)。此後,對於遊牧與定居的探討成為了認識相關區域草原牧區的切入點(Tsui,2012)。

作為中國北方溫帶草原的主體,內蒙古牧區社會同樣經歷了從遊牧到定居的轉型過程。定居的核心是草場管理與使用制度的改變。在遊牧時代,相較於排他的占有草場,遊牧民更註重基於特定社會身份的靈活進入權(王明珂,2008:31)。20世紀80年代隨著家畜承包到戶,為了防止「牲畜吃大鍋飯」,草牧場承包制度應運而生。在草畜雙承包責任制背景下,牧區集體草場被分包到了牧戶個體,以此激發個體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草牧場使用權由傳統的委托行政法人機構向委托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轉換,是草場產權制度的歷史性變革(敖仁其,2003)。草原牧區是以畜牧業為主要生計生產模式的社會形態,因此有關草場的管理、規劃和利用制度設計不僅決定著人地之間的關系模式,同樣形塑著不同主體之間的聯系與互動方式。

因此在相關研究中,學者們力圖把握草場管理與利用制度調整對牧區社會轉型與變遷的實際影響。例如,王曉毅(2009:7)認為,當前的草場承包責任制打破了移動放牧的制度基礎,將家庭的生產地位空前提高,改變了牧區人地關系與牧民生計模式。王曉毅等(2014:172)在一系列田野調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礎上,將草場承包責任制背景下的牧區發展模式概括為了密集型資源開發體制。除了對人地關系的影響外,草場承包責任制的調整同樣改變了國家、集體、牧民、外來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而重塑著牧區社會。荀莉莉(2015)認為包括草場制度偵錯在內的「草原建設」實際上是國家政權建設的一個領域,國家透過再造自然的方式達成了再造社會。草場管理方式的調整以及相應畜牧業現代化改革,使得國家權力、資本力量迅速進入到了基層牧區社會,促成了政府、市場主體與牧民之間的新一輪互動賽局過程。

有學者發現,在當前的草畜雙承包責任制背景下,對草原的進入權並沒有進行嚴格的把控,從而出現了諸多企業、中間商等社群外資本對草原的使用現象(烏尼爾,2014:1-32)。朱曉陽(2007)指出,在草場承包責任制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兩幅地圖」:一幅是沈澱在歷史中,由牧民不斷實踐出的訴諸於特定人群生活習慣和社會交往的生活場域;另一幅是以國家意誌推行的草場規劃地圖。

基於上述研究梳理,可知草場制度囊括有關草場的所有、使用、管理、治理等內容的規則體系,主要以草場承包經營和草原治理政策為具體內容。本文探討的草場制度並非是狹義的產權制度,是包括草場治理在內的廣義規範體系,是從「行為約束集」這一角度探索有關草場使用和利用方面的制度規範。例如,在當前牧區社會中,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草場管理、治理政策,包括圍封禁牧、季節性休牧、生態移民等管理治理措施。這些草場治理政策界定了不同主體草場使用權利和方式,進而塑造了牧區人地關系和主體之間的互動模式。不難發現,草場制度的調整涉及不同主體間的社會關系,制度變遷在潛移默化地影響著草原牧區相關主體之間的社會交往與互動模式。草場制度的調整和落實過程既有自上而下的國家建構邏輯,也有地方社會的參與和反應。草場制度的調整不僅改變了人對土地的依賴方式,而且重塑了國家、集體、牧民與外來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從而推動著牧區社會的轉型。

那麽轉型後的牧區社會的核心特征是什麽,其基本面貌如何?對此,現有研究往往將草場制度變遷誘致的牧區社會轉型置於「遊牧—定居」的脈絡中加以分析。此類研究強調特定區域的縱向分析,將論點置於遊牧到定居的變遷脈絡中,註重將「活歷史」(費孝通,1996)與史料相結合的分析策略。其中既有遊牧到定居脈絡下探討農牧互動與牧區變遷的研究(麻國慶,1991;包智明,1991;潘乃谷,馬戎,1993:1),也有對草畜雙承包責任制背景下定居畜牧生計模式的總結(王曉毅,2009:57),還有對定居畜牧業生態效益的綜合探討(張倩,李文軍,2008;陳阿江,王婧,2013)。

上述研究從多重角度分析了牧區社會由遊牧到定居的轉型過程,揭示了草場制度變遷對牧民生計與草原生態的實際影響。雖然從生計模式與草場利用狀態能夠清晰地發現當下牧區定居定牧的特征,但草場制度調整引起的社會轉型並不僅是牧民定居,還是重塑牧區人地關系與主體關系的社會改造過程。人地關系主要是指牧民與草場之間的生計聯系。在此需要註意畜牧業生計的特殊性,農業生產是人與土地的直接對話,而畜牧業則需要依托家畜作為人地之間的紐帶,將草場這一初級生產力轉化為家畜這一次級產品。因而對於牧區人地關系的衡量,需要著重對「人—草—畜」三者關系進行系統考察。主體關系則是圍繞草場的相關主體權利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關系:牧民彼此、牧民與集體、牧民與外來群體以及牧民與國家之間圍繞草場產生的互動關系。

伴隨著20世紀80年代草畜雙承包責任制的落實,以及後續草原生態治理等一系列政策條例的頒布與實施,草原牧區已不僅是「定居社會」,更是一種「圍欄社會」。圍欄不僅是牧民排斥他人使用自身承包牧場的工具,更是彰顯自身草場權益的符號。圍欄的興起造就了草原牧區各自為「陣」的社會面貌,使得牧區景觀發生變化的同時,重塑了牧民彼此之間的關系。此外,在草原治理的語境下,圍封禁牧等措施更是增加了圍欄的投入與建設,使圍欄成為界定牧民草場使用權與放牧權的空間符號。以草場管理與治理為名的圍欄建設成為了國家權力進一步下沈和重塑牧區的過程。上述改變對牧民生計與人際互動方式,乃至對國家與牧民之間的關系都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在此意義上僅以「定居」二字顯然無法全面準確地概括當前的牧區社會。

鑒於此,本文力圖透過深描內蒙古牧區典型畜牧業蘇木的轉型,以草場制度變遷為切入口探討當前牧區的社會轉型過程,為理解鄉村振興背景下的牧區社會面貌提供新的思路與思考。本文的案例均為筆者在G蘇木實地調研中獲得的材料。G蘇木所處的錫林郭勒盟(以下簡稱錫盟)位於首都北京市正北方。G蘇木是典型畜牧業鄉鎮,以蒙古族牧民為主。對鄉村社會轉型的解讀,應基於村莊特質(陸益龍,2019)與社會文化主體性(王春光,2019),探討特定區域具體制度在實踐過程中的實際表現。典型畜牧區草場面積遼闊,人均承包牧場充足,本地產業以畜牧業為主體,是牧民集中生活的地區。對於典型畜牧區的考察,可以更為清晰地展現當下內蒙古牧區社會的轉型性面貌。

二、制度變革與圍欄的興起

圍封草場是一種草原管理方式,圍欄的出現是牧區社會轉型中的嶄新景觀和權利符號,圍欄的普及離不開草場承包責任制的落實。回顧牧區社會草原管理與利用方式的變遷歷程,不難發現圍欄的出現與普及促成了牧區社會前所未有的轉型。

11—13世紀蒙古社會的基本社會集團是氏族(斡孛黑,obog),氏族集團遊牧的草場被稱為「努圖克」(嫩禿黑,notog)(符拉基米爾佐夫,1980:74,92)。這種努圖克並非是固定的住處或屯營,而是囊括四季遊牧範圍的廣闊地域(後藤十三雄,1992:33-34)。可見,努圖克是指特定氏族在內部移動放牧的草場遊牧圈,氏族內部對於特定草場采取了一種公共占有的利用制度。

就草場公共占有制下的組織方式而言,特定努圖克內部的遊牧方式可分為「古列廷」和「阿寅勒」兩種形式。其中古列廷是由眾多牧戶組成的遊牧集團,分屬於不同古列廷的氏族牧場是相對穩定的(符拉基米爾佐夫,1980:68)。古列廷反映出了遊牧民較高的組織化程度,為了應對自然災害與部落沖突,看似分散的遊牧社群形成了較強的團體性組織。組成古列廷的基礎是阿寅勒,即由牧戶家用群組成的小型遊牧單位(符拉基米爾佐夫,1980:59)。阿寅勒並不是固定的組織,牧民會基於草原生態特點和氣候條件靈活組成阿寅勒或分散遊牧,以此規避草原生態風險。例如,在冬季,牧民會組成小型的阿寅勒並采取移動放牧的方式抵禦雪災。據當地老人介紹,阿寅勒的合作形式一直延續至人民公社時期。

清朝在原有習慣邊界的基礎上施行了盟旗制度,並制定了各旗間的邊界,嚴禁旗民越界放牧。【大清會典事例】中對王公貝勒乃至庶人越界遊牧制定了明確的判罰標準,不過鑒於草原災害頻發,需以遊牧的方式跨界避災,因而特別補充了申請越界遊牧的條件和手續(會典館,2006:237-238)。可見在牧民實際遊牧實踐中,旗界也是彈性的。正如王明珂(2008:31)指出,為了應對不確定的自然風險,草原社群形成了一套相較於長期所有權更重視特定時期使用權的草場制度。

由上可知,傳統蒙古遊牧民的草場利用制度主要以特定的成員身份為依據,采取公共使用的方式。在這種草場利用制度下,除王公貴族等特權階級外,普通牧民個體與草場資源之間並不具備排他性的占有關系,因此也無需圍欄等排他性的占有符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牧區社會的草場管理依然以草場自然條件和家畜習性為基礎,保持著「人隨畜走、畜隨草定」的公共使用方式。內蒙古自治區成立之後,施行了「不鬥、不分、不劃階級和牧工、牧主兩利,草牧場民族公有,放牧自由」的政策(錫林郭勒盟誌編纂委員會,1996:421)。

當前G蘇木所屬草場建國初期便是周邊牧民共同遊牧公共利用的地點。此後為了妥善利用廣袤的天然牧場發展畜牧業,當地政府便從鄰近旗縣調集牧區人口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據老牧民所述,當時的草場利用方式沿襲了遊牧移動放牧模式,在公社內部劃分出了夏季牧場和冬季牧場,以此達到草畜之間的動態平衡(見圖1)。夏季牧場一般選擇在水源充足的河流、湖泊地帶或臨近機井的草場,以此滿足人畜的飲水需求。冬季牧場不是固定的,會根據降雪量情況選擇不同的區域。整個冬季牧民們都會移動放牧,遇到雪災時甚至會跨公社遠距離的遊牧。例如,在1977年雪災中,當地一些生產隊甚至遊牧到了錫盟南部鄰近河北地區規避災害。人民公社時期的基層畜牧單元主要以「公社—生產隊—小組—牧戶」為架構,牧民們彼此協作,以小組(Bag)為單位遊牧。根據當地牧民介紹,每個移動牧團一般不會超過1500只羊,除此之外還有若幹頭牛馬等大型牲畜。如家畜數量過多則不利於特定牧場的永續利用。

在草畜雙承包責任制實施之前,牧區社會一直維持著上述遊牧移動的草場利用方式與生計模式。當時的草場並沒有詳細劃分到戶,公社內部的草場按照牧民使用習慣進行統籌規劃,進而采取季節性的遊牧管理。社員牧戶與特定牧場之間並無排他性的占有關系,因而牧區社會中也沒有圍封牧場的現象,圍欄的大範圍普及始於草畜雙承包責任制的落實。

20世紀80年代初,內蒙古自治區開始實施草畜雙承包責任制,實作了家畜作價歸戶與草場承包經營兩方面的改革(內蒙古自治區畜牧業廳修誌編史委員會,2000:243-245)。G蘇木在1984年落實了家畜承包工作,草場的承包工作則一直到1997年才落實到牧民個體,其中承包面積最少標準為人均825畝,最多則達到了人均1500畝。在草場承包經營後,為了有效遏制牧民過度放牧,草原管理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草畜平衡的方法,意圖以草場的承載力為限控制家畜數量,達到牧草與家畜的永續平衡狀態,並在此基礎上增設了禁牧休牧與圍封轉移等強制性更強的治理政策,形成了一套草場承包責任制輔助性制度設計的草原治理體系。

伴隨著這一系列草場所有、使用、治理與管理方面的制度調整,移動放牧模式失去了制度基礎。草場被分割到牧戶個體,牧民們開始了各自為政的個體化經營模式。圖2便是G蘇木部份地區的草場承包示意圖,圖中大小不一的切塊正是嘎查牧民各戶實際承包的草牧場。草場承包責任制跨越性別、年齡的壁壘,將草場成功分配到了每一位具備承包資格的牧民個體。

草場承包到戶的直接結果是圍欄的普及。在無法移動遊牧的背景下,為了有效保護承包權益,圍封牧場成為了牧民的「共享劇本」。根據筆者走訪記錄歸納,就G蘇木而言,草畜雙承包責任制實施至今,每戶圍封草場和歷年修繕費用大約在5萬~15萬元間。此外牧戶承包草場內部也出現了大小不一的圍封牧場。這些圍封牧場要麽留作家畜過冬的特定區域,要麽以不同畜群為依據劃分出不同的子牧場集中放養,又或者用於圍封購置的草料,以備雪災旱災時的保畜之需。例如,牧戶烏蘭氏為了防止家畜偷吃草料,將一處草地圍封起來,並且在圍欄底部以更為密集的細網進行了加固。對此牧戶無奈解釋:近年來野兔成災,冬季總會在草料堆中啃食成捆的幹草料,不利於後續捆草的搬運和利用,這才在圍欄底部加固密網防備野兔。現如今,草場圍欄修理已成為牧民最基本的生計生產工作,圍欄也成為草原牧區的典型景觀。「山水地名都沒了,都是誰誰家的圍欄名」——一句牧民打趣言語,道出了當前牧區的社會面貌。

橫亙在草場上的圍欄,將草原牧區分割成一片片獨立的個體承包牧場。牧民以圍欄為名,將基於傳統氏族身份與公社社員身份的草場使用權利邊界進一步縮小到了個體層面。在此意義上,圍欄實際上是草場承包責任制的空間表象,透過圍封牧場,承包主體向外界傳遞排他性的占有訊號,以此表述自身的土地權益。概言之,圍欄已成為牧民彼此間的共享定義,只要圍封了的草場便是有主之地,這一「主人」可以是牧民個體,嘎查集體,抑或是政府。因此圍欄已不再是簡單的基建措施,更是相關主體表述土地權益,重塑牧區人地關系與主體關系的重要符號。

三、圍欄社會中的生計模式與關系轉型

就人地關系層面,最明顯的變化便是牧民生計方式的改變,體現為移動放牧的消失與圍欄定牧的普及;主體關系層面,則囊括了牧民、集體、政府與外來市場主體等社會關系的轉型過程。

(一)圍欄定牧的形成

隨著草場承包到戶,集體草場被劃分至每一個具備成員資格的牧民個體,承包牧場就此成為牧民有限的放牧空間。這就使得草場承包制背景下的人地關系更多地表現出承包權意義上的排他性使用狀態。草場承包責任制實作了人系於地的社會改造,草場也成為牧民自由流轉的生產資源。對於圍封牧場的獨立開發與利用變成了當下牧民的主要任務。家畜就此受限於圍欄範圍,無法再依據自身習性移動遷徙,取而代之需要更多的人力飼養和照料。由此可見,「畜—草」聯系已不再是空間意義上的移動配對,代之以舍飼圈養、飼料投送的人工配對。草場承包制背景下的「人—草—畜」關系,展現出了圍欄定牧的狀態。

圍欄定牧有兩層含義。一是,伴隨草場承包引起的定居定牧生計。草場承包到戶之後,牧民難以繼續遊牧,只能在固定承包牧場上定居放牧。為了實作排他性利用,圍封草場成為牧民的共識。至此,草場空間與牧戶個體高度匹配相聯,圍欄界限成為家畜的移動空間。二是,隨著草場治理措施而確立的定額放牧模式。為了緩解草場退化問題,國家自上而下形成了以草畜平衡為核心的載畜量管理方法。因此草場承包制背景下的牧民生計模式不僅是空間意義上的固定放牧,還是草場使用權層面的限定放牧。從權利關系層面,圍欄定牧不僅賦予牧民獨立使用草場的權利,同時確立了「權—責—利」一體化的草場利用模式,此外國家也以草場治理的方式實作了權力下沈和在場。

圍欄定牧的形成不僅改變了畜牧業生計生產方式,也是牧民身份與生活方式的一場生活變革。如果說草場管理與利用制度的調整是牧民角色轉換的劇本,那麽日常生活便是這一角色演繹的主要舞台。日常生活包含著牧民衣食住行以及閑暇時光的安排等內容,其中與承包制背景下生計方式的轉變直接相關的便是居住與閑暇時光的安排。居住方式的變化體現了牧民生活的空間維度的轉型,而閑暇時光的變化則體現著時間維度的轉型。

首先,就居住方式而言,移動放牧的式微以及圍欄定牧的普及,促使牧區社會出現了「房屋革命」。與農民紮根於鄉土上「生於斯死於斯」的屋舍布局不同,遊牧民為了適應移動放牧,發展出了便於拆卸組裝的蒙古包。隨著移動遊牧的消失,圍欄內的牧民開始建造固定土坯房或磚瓦房,蒙古包則成了住房的補充或儲物倉庫。

筆者走訪的當地牧戶,普遍是在1990年前後開始建造屬於自己的房屋,減少了移動放牧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在住房周邊的牧場放養牲畜。據當地老牧民轉述,從1984年分了家畜之後,直到1997年才開始明確劃分各家承包草場,不過在此期間草場也不再是公社時代的公共牧場,每戶人家都在自家經常性的放牧點開始建造房屋和棚圈。據其所述,雖然當時草場還沒有分包到戶,但習慣上也會對屋舍和棚圈周圍的牧場采取個體占有性的利用。據另一位老牧民回憶,在1987年,其鄰居為獨占基建附近的牧場,將圍欄修到了老人家水壓井前,為此兩家的草場紛爭持續了數年。

從這些案例不難看出,隨著基礎設施和房屋的普及,牧民逐漸對房屋和棚圈附近的草場形成了占有性的認知,開始強調對特定牧場的排他性占有權益。從「長腿」的蒙古包到「落腳」的屋舍,牧民居住方式的變化反映著牧區人地關系的轉變,在房屋上的投資反過來也強化了牧民對承包草場的排他性占有意識,並結構化再生產著這種意識。包括房屋在內的基建是人們對草場空間的重新塑造過程,這一過程必然反映著牧民對草場空間的價值認同。傳統牧民在草場共同利用背景下,對於牧場的認知更為強調特定時期的身份進入權。承包制背景下,牧民在大興土木的過程中,更加紮根於特定承包草場,將其視為私人財產。因此住房基建已成為圍欄定牧的特殊符號,「屋舍—棚圈—圍欄」向外延展的空間表象猶如水波一般,向外傳遞著牧民對圍欄內草場的空間權屬認同。

其次是時間維度的變革,主要體現在牧民閑暇時光的解放與利用層面。根據當地牧民介紹,在圍封牧場之前,牧民們須緊跟在畜群後面以防家畜走失,因而在蒙古語中牧民的工作被稱為「Honi Harahuu」即「看羊」,表示牧人與畜群在時空上的統一在場性。不過在圍欄普及後,畜群移動範圍受圍欄限制,客觀上極大節省了牧民的勞動投入,從而為牧民帶來了相對充足的閑暇時光。

充足的閑暇時光為牧民開展娛樂活動提供了條件。同時,這與牧區的市場化也有很大的關聯。對於牧民而言,牧區商店是他們接觸現代化和全球化商品的最初空間。在牧區的商店中,往往可以看到三五成群的牧民靠著櫃台,手中捧著啤酒,享受著市場化、商業化帶來的愜意和快感。牧區的商店不僅是出售商品的貿易場所,同時還是周邊牧民休閑娛樂的重要空間。休閑和消費是人們演繹文化的重要方式。隨著經濟能力的提升,牧民也不再滿足於牧區商店,有了時間和能力去更遠的地方,體驗不一樣的城市生活。

如果說牧區市場化和消費社會的沖擊是牧民閑暇時光與消遣方式變革的充分條件的話,那麽草場利用制度變遷背景下的圍欄定牧促成的時空重組便是變革的必要條件。具體而言,承包牧場內的圍欄定牧徹底解放了牧民,使其放牧行為從寸步不離放養牧群變成了以圍欄為界的固定放牧模式。圍欄定牧打破了傳統遊牧高度統一的「人—草—畜」聯結,在一定程度上將牧民從熟悉的、在場的牧區生活抽離了出來,使其有時間和精力參與到更宏大的市場化、城市化的轉型過程之中。由草場制度變革帶來的人地關系的改變,改變了牧民的生計空間與勞作時間,使其從傳統的遊牧民搖身一變成為了當前的牧場主。

(二)圍欄內的主體關系

除了對人地關系維度的生計生活方式的重塑外,草場使用與管理制度的改革也是對相關主體權利關系的重塑過程。在草場承包責任制背景下,圍欄內的集體草場所有權歸屬於牧民集體,使用權承包給牧民個體,而管理和治理權則集中在國家層面。因此圍欄型塑的既是牧區人地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塑造著國家、集體、個體等草場相關主體的權利關系。這些關系呈現出了如下轉型性特征。

首先,牧區社會的個體性增強。隨著草場承包責任制的推進,草牧場的代理人從以往的公社集體轉為牧民個體。草場承包權更是主張「耕者有其田」式的土地公平,采取了以戶籍狀態為標準的劃分原則。這一原則突破了家庭的壁壘,為每一位符合承包資格的家庭成員賦予了公平的承包草場和相應的權益。制度賦能帶來的牧民個體性的增強尤其體現在家庭內部。例如在當前G蘇木,隨著子嗣的成家,出現了二次劃分家庭內部承包牧場的需求。「分家更分地」在承包資格的合法性加持下成為了青年牧戶的正當訴求。可見牧民個體性的增強離不開草場承包責任制的增權賦能過程。筆者隨機走訪了30戶牧民,其中有19戶均已完成家庭內部的二次草場劃分。這種非正式的草場劃分往往發生在牧民家庭內部,因此當下牧區的實際圍欄分隔程度要遠勝於圖2所示的統計數據。

從中不難發現制度調整改變了牧民草場認知。代際間的草場劃分源於草場承包責任制確立的地權觀念,與此同時,劃分實踐反過來也在強化權屬意識。透過分家實踐,承包責任制確立的牧場排他性使用觀念,已從橫向的人際排他發展到了縱向的代際排他。這一過程不僅改變了熟人社會的互助紐帶,同時改變了家庭內部再分配方式和人際關系。在「一家變兩戶」的普遍趨勢中,牧民個體性在草場碎片化的背景下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這一過程伴隨著畜群單位和規模的增加,勢必加劇草原生態壓力。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草場承包責任制賦能帶來的牧民個體性的增強並不等於牧區社會的「個體化」(閻雲翔,2012:351)。本文強調的個體性的增強意在表示草場制度變遷中的牧民地權的增強。相較於公社時期,當前的集體對牧民的約束減少,牧民個體獨立決策的空間更大。此外,個體牧戶之間的分散性程度變得更大,家庭成為基層畜牧業的核心單位,以往家戶之間的合作形式失去了制度基礎。與此同時,隨著草場承包責任制的實施與後續完善調整,牧民不僅具備草場的承包經營權,而且具有了流轉權利。不過,個體性的增強並不意味著親屬關系和人際網路不再重要。相反,在草場商品化內容日益凸顯的圍欄社會,為了獲得更多的草場資源,親屬關系和人際網路等傳統資源得到了進一步的開發與利用。

其次,草場制度的變遷同樣改變了牧民與集體之間的關系,使其體現出了模糊性和變動性的特點。基層牧區集體草場的所有者是牧民集體,但這一「集體」變動性極強。在草場發包等事宜中,集體一般表現為牧民大會。牧民大會會受到地方權力結構和親屬關系的影響。面對不同的問題,牧民大會雖人數沒有變化,但是態度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對於身處不同地位的牧民而言,集體雖是由牧民大會組成的「牧民集體」,但其公正程度以及親疏遠近都不盡相同,充滿了模糊性和變動性。

草場承包之初,在實踐中最為關鍵的問題便是「誰能在什麽地方分得多少草場」。雖然國家強調以戶籍身份為基礎的土地公平分配原則,但在制度落實過程中,草場的分配往往會受到地方傳統和鄉規民約的深刻影響。如外嫁女性、移民戶等特殊群體即便符合了戶籍條件,有時也無法獲得草場承包權。例如,G蘇木一牧業村便出現了長達二十年之久的外嫁女草場承包權紛爭(孟根達來,2021)。在實踐領域,「村籍」的劃定不僅受到正式制度的約束,同樣需要地方社會「集體」的認定。即便是在村民內部,集體賦予的權益也是有差異的。在劃分草場之初,承包草場的選址一般依據使用習慣和基建位置來決定,但最終的決定權依舊歸集體所有。這就導致具體草場的分發也會受到地方權力集團和人際關系的影響而充滿了不確定性。

再次,牧民與國家的互動中呈現出了隱秘的權利賽局。一方面,牧民的草場權利離不開國家的賦能過程,因此在牧民草場權屬觀念中體現著對國家的敬畏感。與此同時,國家從草場治理與管理的整體目標出發,以禁牧、休牧或生態移民的方式限制牧民對承包草場的過度開發使用,以達到「減人減畜、生態修復」的效果。不過牧民雖處於弱勢地位,但在實踐過程中也試圖獲得更為穩定的草場權利。在牧民看來,草場是其生計的基礎,也是自身文化身份的重要依托,因此當遇到生態治理等限權措施時,也會試圖突破草場管理的約束,盡可能重新掌握承包草場的實際使用權。

例如,一些禁牧區的牧民試圖透過變通的手段與草原監管人員達成「貓鼠共謀」。在2002年停征牧業稅之後,對違反生態政策的罰款成為了基層相關部門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王曉毅,2009:21)。這種現象在G蘇木牧區亦有體現。具體而言,當時個別管理人員會根據牧戶牲畜數量,向禁牧區牧民征收一定標準的罰款,進而準許牧民自由放牧,這種「罰款」有時也會以扣押家畜的形式出現,因此牧民也會將其稱之為「上繳羊」。這種草場使用權可能是非正式的、不合規的,但卻是牧民在與監管人員的賽局中獲取的現實權利。由此可知,國家與牧民的關系往往在賦權與限權的制度調整中維持著動態的均衡狀態。

最後,牧民與外來市場主體的關系變得更為直接且緊密。2015年,當地草原牧區開始了草場確權登記工作,大力推行「三權分置」。「三權分置」啟用了草場的經營方式,客觀上加強了草場流轉(譚淑豪,2020:118)。草場承包責任制以及後續「雙權一制」改革,使牧民具備了獨立經營草牧場的制度環境。相較於人民公社時期,承包制背景下的牧民在草場管理、利用和處置方面得到了極大的解放,已不再承受以往那般明顯且強制性的集體制約。所以在承包制落實後不久,在2000年初,G蘇木牧區便出現了草場租賃流轉的現象,其中不乏期限長達20年之久的情形。

表1為當地三個嘎查2019年的草場租賃情況,從中不難發現租賃流轉已是當前圍欄社會中的普遍現象。當前牧區社會中的草場已不僅是飼養家畜的資源,而且可作為打草場進行大範圍的租賃投資。如表格中的B嘎查,之所以出現如此頻繁的租賃情形(60%),正是源於外來打草商的資本下鄉行為。具體而言,在2005年地方政府落實草場禁牧政策時,B嘎查被劃定為了常年禁牧區,其住戶隨生態移民政策搬遷到了市郊的奶牛村,以實作「退牧還草,易地扶貧」的治理目標。雖然絕大多數牧戶被轉移到了奶牛村,但他們的承包草場並沒有因此荒廢,都將草場出租給了草料公司、打草商等外來市場行動者,從而造就了如此普遍性的租賃情形。

伴隨著草場承包到戶以及流轉支持政策的推行,草場的商品化價值得到了進一步提升,使草場成為了可以流轉的特殊商品。就C嘎查而言,草場租金從2005年每畝3~5元增長到了近年每畝14~20元。草場已不再僅僅是牧民的放牧場所和生活世界,也是要素市場中的土地資源。資本的城鄉流動使多種外來主體進入到草原牧區,客觀上使牧民與外來市場主體之間的互動變得更為密切直接。

(三)圍欄社會的典型特征

從一望無際的壯闊畫面到縱橫交錯的鐵絲圍欄,伴隨著草場制度變遷,草原牧區景觀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圍欄的出現和普及不僅體現了當下牧區的人地關系面貌,同樣展現了相關主體關系結構的特點。從這層意義上可將當下牧區概括為圍欄社會。圍欄社會有著與城市、農耕地區不同的特征。

第一,歷史與現實的維度。遊牧傳統與圍欄定牧的並存。如果鄉土社會的內在特性是「鄉土本色」「離鄉不離土」的話,遊牧民的生計內核可概括為「畜群本位、為畜移土」的生存策略。為了規避自然風險,遊牧民只能采取移動的生計策略,進而在畜群與牧場之間達成有機平衡。當前,雖然在圍欄定牧的背景下牧民失去了移動遊牧的制度基礎,但遊牧的傳統依舊廣泛存在於牧民畜牧業生產與日常生活中。例如,牧民們發現羔羊尤其喜食小葉錦雞兒的黃花,成長在此類牧場上的羔羊更為壯碩健康。因此牧民們也會特意選取此類牧場養育羔羊。再如,入冬後牧戶會在芨芨草灘放養牛群,因為高聳的芨芨草不易被積雪覆蓋,可為牛群提供避風處的同時滿足進食需求。

除了遊牧傳統中的一些畜牧技巧外,部份牧戶認識到了個體化經營的弊端,並嘗試效仿傳統遊牧互助組織。例如,當地一嘎查的牧戶為了重新整合個體化經營模式下的牧民,開展了重塑禮俗、合作放牧的集體行動。在其集體建構的過程中,尤其重視傳統牧區「守望相助,鄰裏和睦,自然社會和諧一致」的遊牧想象。其結果便是以民俗活動的恢復來重新演繹理想的遊牧社群,以此獲得自我安全感。這種想象的建構過程貫穿於禮俗重建與後續生計生活的整個過程(孟根達來,陸益龍,2022)。

可見,從移動放牧到圍欄定牧的轉型保留了部份遊牧生計特征,並沒有徹底成為城鎮或農耕社會。中國草原牧區的社會轉型具有自身的特點,相比西方國家基層牧區的社會變遷而言,中國牧區社會畜牧業生計與文化的遊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範圍內得到了延續與留存,在圍欄定牧中有機融合了傳統生計技巧與文化特質。

第二,空間與關系的維度。放牧空間的壓縮與城鄉流動性的進一步加強。在草場承包使用的背景下,圍欄社會中出現了放牧空間進一步壓縮的現象。這與草場承包責任制的調整以及牧區家庭的自然演化過程具有密切的關聯。

在傳統遊牧時代,除去金銀物件外,遊牧民家庭財產的主要構成是家畜,草場並不屬於家庭的特定財產,而是貴族的領地。不過隨著草場發包到戶,並在承包期限不斷延長的背景下,在牧民日常實踐中承包草場具備了家庭財產的內容。相較於遊牧社會的牧民以及公社時期的社員,當前牧民個體的空間權利更加明晰,從以往的氏族牧場和公社牧場清晰化到了個體承包牧場。草場空間權益的明晰化與個體化也使得整體放牧空間的進一步碎片化。

1997年草場承包責任制實施之初,集體草場出現了第一次劃分,而圍欄社會中的分家實踐則促成了承包牧場的二次劃分。在「分家更分地」的普遍趨勢下,圍欄社會中出現了草場承包經營的復刻機制。家庭總牧場被二次劃分成不同數量的子牧場,這些子牧場再次圍封,同時還需要相應的配套設施和基建儲備。可見,分家後的小家庭將重新復刻承包初期大家庭的發展路徑。「圍欄」的作用與意義進一步凸顯,草場碎片化程度更為明顯,進一步壓縮了牧區放牧空間。

與此同時,隨著草場流轉與租賃的普及,城市與牧區間的勞動力與資本的流動更加頻繁。為了有效治理草場承包制背景下的草原生態,諸如生態移民、易地搬遷等遷移牧區人口的治理政策逐步落實,進一步拓展了空間上的城牧互動。相較於傳統遊牧社會,當下的牧區雖無法在畜牧空間上大範圍移動遷徙,卻在城鄉之間達成了更加普遍的人口、資本流動。在當下圍欄社會中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圍繞圍欄興起的空間作用力:一種力出現在牧戶家庭內部,以圍欄為媒介進一步分割明晰了土地產權使用主體,向內壓縮牧區放牧空間,促使牧區社會更加原子化和碎片化;另一種力出現在城市與牧區之間,以圍欄內的草場資源為物件推動著城市與牧區間的資本與人口流動,向外延展著牧區邊界,促使牧區社會更加多元化和多樣化。

第三,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維度。資源依賴型發展模式的形成。草場承包到戶改革將集體草場劃分給牧戶,從而將遊牧民徹底轉變為了固定承包牧場內的牧場主。因而在當前的圍欄定牧模式下,牧戶需要建設圍欄、完善基建、購置草料、租賃草場,以此滿足個體化經營的抗風險需求。此外,為了有效遏制草場個體化利用背景下的生態退化問題,國家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監管牧民草場開發強度的草畜平衡與休牧禁牧的管理政策,並逐步推廣完善了舍飼圈養模式。在此背景下,圍欄不僅劃分草原牧區,也將特定權利和義務分配到承包空間之內,達成了特定空間、牧戶個體與草場權利義務的匹配性聯系,個體與草場的依賴關系轉變為個體與圍欄草場間的空間匹配和權利義務關系。

從集體遊牧民、公社社員到承包草場牧場主的身份轉變,促使牧民更加獨立地完成「生產—銷售—再生產」的整個過程。這要求牧戶高效合理地利用承包牧場,妥善調整畜群結構,進而在有限的牧場上達到最優的經濟效益。基層牧區微觀畜牧業隨之邁向了「資源依賴型的發展模式」。這裏的「資源」不僅包括草料、額外草場以及人力物力,還包括政策、計畫和資本。簡要而言,資源依賴型的發展模式更為強調當前畜牧業開發中的政府、資本與牧民間的共構關系。

在有限的牧場中提升生計,就需要資源的持續投入,這些資源不僅來源於牧戶自身的勤儉節約,更需要各級政府的不斷投入。牧民們在現有制度背景下不斷地向國家和地方汲取資源,以滿足自身的再生產需求。人地關系緊張的牧民需要外部資源的不斷支持,他們清晰地知曉計畫對於自身生計的現實意義,清楚如何利用計畫、如何討要乃至套用計畫。國家力圖在草原生態和牧民生計之間達成平衡,提倡集約化的、建設性的畜牧業增長方向,並為此持續投入了大量的資本與計畫。這種雙向的需求客觀上導致圍欄定牧步入了資源依賴型的發展路徑。

綜上所述,草場制度的調整不僅改變了人對土地的依賴方式,而且重塑了國家、集體、牧民與外來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誘致草原牧區展現出了圍欄社會的特點。草場制度促成的社會轉型是一種制度與主體互構共變意義上的關系模式和社會結構的變遷。在此過程中草原社會最鮮明的景觀變化便是圍欄的出現和普及。圍欄的出現、建立和爭奪既是草場制度的形塑結果,同樣體現著不同行動者的實踐意識和主體參與。「圍欄」是不同主體對草場所有、管理、使用和治理方面的權利表述。具體而言,牧民個體透過圍欄建設確立了自身的承包經營權,形成了圍欄定牧生計;國家以圍封禁牧等方式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圍欄治理模式;牧民、集體、國家以及外來市場主體則圍繞著圍欄內草場資源展開了持續緊密的互動賽局。這些圍欄實踐促成了牧民生計、草原生態以及互動關系的變化,呈現出了圍欄社會人地關系與主體關系的轉型性面貌。

四、結論與討論

中國基層社會一直處於動態變遷的過程中。就鄉村社會而言,隨著社會主義革命、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以及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當下鄉村已呈現出了後鄉土的特征(孟根達來,2020)。牧區社會有別於鄉村社會,但同樣是中國基層社會的重要構成。對於當下牧區社會的性質與轉型特征的把握不應停留在遊牧到定居的簡單概括,「定居」二字簡化了當前牧區社會的轉型性特征。

近年來,基於制度分析的牧區社會轉型的研究逐漸深入,得到了多方探討。相關研究強調特定區域的縱向分析,將論點置於「遊牧—定居」的變遷脈絡中,註重地方傳統與史料相結合的分析策略。此種路徑不僅可以清晰地呈現特定區域草場制度變遷的軌跡,而且亦能揭示制度變遷背後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變化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效應。不過現有研究仍更為關註草場制度調整產生的生態效益,將重點聚焦在草地資源的退化問題上,並力圖透過上述縱向與橫向相結合的分析路徑,揭示草場退化背後的制度根源和影響機制。但在闡述影響機制的路徑上具有明顯的差異:環境社會學和生態人類學基於「遊牧—定居」範式,強調草原特有的資源特征與碎片化經營之間的矛盾;農村社會學與政治學維度則更加註重從「國家—社會」的框架,進行制度變遷與社會轉型效益的綜合探討。

雖有解釋視角上的差異,但對牧區轉型面貌的關註點依然集中在了草場制度調整對「草原」本身的形塑結果。對於牧民以及牧區的關註,則主要停留在了草場退化引起的生計困境、社群解體以及文化式微的討論。透過草場制度變遷與牧區轉型歷程的分析,不難看出制度變革帶來的影響不僅體現在生計方式與草原生態層面,還表現在人際關系、主體關系層面。無論是牧民生計方式,抑或是各自為政的橫向人際聯系,還是「分家更分地」的縱向代際傳遞,都展現了制度變革對牧民草場認知、人際關系的形塑作用。草場制度的落實過程也是相關法律與規範的下鄉過程。伴隨草場承包施行的各類權益法規,以及維護產權結構的規範條例,為相關主體爭取權益提供了依據。這其中圍繞著成員權、權益等話題展開的主體賽局,改變了牧區社會人與土地、人與人乃至牧區與外界的聯系方式和互動狀態。因此,對於牧區社會轉型的解讀不能離開「人」與「地」的綜合分析。

當前的牧區是分化且多元的地方社會,在制度分析中需要「把人帶回來」。把人帶回到制度分析中,需要對制度落實的地方性建構過程進行深入剖析和梳理。制度發揮效力的過程,離不開制度落實中的主體互構共變過程。無論是草場承包制的落實,承包制背景下的草場治理政策的實施,還是草場產權結構的調整,都並非自上而下一蹴而就的過程。制度的落實離不開地方社會的參與。地方社會的參與意味著特定分類群體的持續互動和賽局過程。因此對牧區社會轉型性特征的考量,不能停留在「定居」的籠統概括,應基於牧區特質開展更為因地制宜的民族誌考察和實證研究。

圍欄社會視野下的牧區已不再是傳統的、遊牧移動的、相對封閉的生活空間,而是邁入了快速轉型和高速流動的狀態。在圍欄社會中,牧區仍保留著部份遊牧特質,諸如微觀畜牧業技巧、熟悉關系、家庭畜牧業和禮俗文化等,但牧區社會的基本性質已然發生改變,不再是傳統遊牧社會。這一變遷離不開草場制度的整體調整。草場承包責任制以及後續草原生態監管與治理措施,構成了一套相關主體草場經營、利用、管理和治理方面的規範制度環境。在此制度環境中,不同的主體被賦予了不同的角色身份和權利邊界,以此重塑了牧區人地與主體雙重關系,從而誘致草原牧區展現出了圍欄社會的特點。圍欄社會的興起體現了牧區現代化轉型中城牧之間的互嵌發展。圍欄中草牧場資源的自由流轉加速了草原牧區市場化行程,使得牧區更具多元化和多樣性。與此同時,以草場治理與管理為形式的圍欄實踐,成為了國家力量下沈的主要方式,使牧區社會公共性變得愈發明顯。

在圍欄社會中,牧民的生計走向了圍欄定牧模式,基層牧區治理走向了公共管理。圍繞圍欄形成的生計安排與草場治理成為了形塑牧民生產生活方式的重要因素。牧民生計安排、集體草場分配、公共草場治理,都離不開圍欄建設。伴隨著圍欄的興起,特定草場、相關主體與權利義務之間構成了匹配性的聯系。圍繞著圍欄的建設、維護與爭奪展開的案例,更是體現出了牧區人地關系與主體關系的實際狀態。

參考文獻和註釋略

原刊於: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