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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權下放後,鄉鎮為何接不住?

2024-03-11三農

近年來,執法權下放的改革在中國不少地方逐步推進,意在加強基層執法力量,提高行政效率。然而,實踐中卻發現,許多鄉鎮在接收執法權後,往往面臨著一系列挑戰,導致執法權下放的效果不盡如人意。那麽,鄉鎮為何難以接住執法權呢?


一、基層執法力量薄弱
執法權下放後,鄉鎮需要承擔更多的執法任務,但基層執法力量卻普遍薄弱。一方面,鄉鎮執法隊伍人數有限,難以應對日益增多的執法任務;筆者所在的鄉鎮綜合執法隊只有兩個在編人員,執法隊伍是聘用,而且在鄉鎮條與塊是「業務指導關系,財政人員沒有直接關系,綜合執法隊只是掛牌子,都是兼職,鄉鎮沒有做到專職的,七十二變啥都可以變。」

原七站八所職能清晰,現在統籌後又出現管不過來的問題。原來平級,現在事權與職位不匹配,主任比領導管的還多,大量事務積累到一個人身上,一個人可能對接4、5個領導,忙不過來。另一方面,執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和執法經驗不足,難以勝任復雜多變的執法工作。這導致鄉鎮在執法過程中往往力不從心,難以有效行使執法權。

二、執法資源匱乏
除了執法力量薄弱外,鄉鎮還面臨著執法資源匱乏的問題。執法工作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鄉鎮往往缺乏足夠的資源支持。例如,一些鄉鎮缺乏必要的執法裝置、交通工具和辦公場所,導致執法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此外,執法經費的不足也制約了鄉鎮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由於鄉鎮執法資源匱乏,待遇差、活多、責任大,好不容易培養一個人,又會換部門或是晉升,導致人員流動較大,學習能力和辦事能力好的人在鄉鎮留不住。


三、執法依據不明確
執法權下放後,鄉鎮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執法。然而,由於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明確,鄉鎮在執法過程中常常面臨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這不僅影響了執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也增加了執法的難度和風險。而且每個縣都下放了幾百條執法事項到鄉鎮,涉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多個領域,執法人員即使有三頭六臂也不能熟悉這麽多業務領域的法律法規和監管依據,長此以往,難免影響執法效率。

四、執法協調機制不健全

執法工作往往需要多個部門的協同配合,但鄉鎮在執法過程中往往面臨著協調不暢的問題。一方面,鄉鎮與上級政府部門的溝通不暢,導致執法政策和措施難以得到有效落實;另一方面,鄉鎮與其他執法部門的協作不足,導致執法過程中出現重復執法、交叉執法等問題。這不僅浪費了執法資源,也影響了執法效率。

比如說,基層工作千頭萬緒,不少人身兼數職。改革後,有人既是包村幹部,也是執法隊員,前一刻還在跟群眾敞開心扉談心談話,下一刻就要跑去開罰單,身份之變帶來諸多新挑戰,也導致執法協調不好開展。

五、社會認知度不高

執法權下放後,鄉鎮需要承擔起更多的執法任務,但社會對鄉鎮執法的認知度卻不高。一方面,鄉鎮執法隊伍的形象和影響力有限,難以獲得社會的廣泛認可和信任;另一方面,鄉鎮執法工作的宣傳力度不足,導致社會對鄉鎮執法的了解和支持不足。這影響了鄉鎮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