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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雜談——建房「四鄰協定」的必要性

2024-02-10三農

「四鄰協定」,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一個必須的材料之一。

這個協定一般沒有固定的樣式,各地可能都不太相同,內容就基本一樣,主要就是四邊鄰居同意申請人建房的簽名。

樣式之一

最近網上看到一些聲音,大概意思就是「四鄰協定」是一個多余的環節,而且還會造成更多矛盾糾紛的。

實際生活中,確實有極少數的村民在申請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時候,因為鄰居無理由不肯簽名而申請流程受阻。

但是我想說:

任何的規定都不可能照顧到所有的情況,總是有特殊和特例的,像鄰居無理由不肯簽名就是屬於特殊情況,特殊情況不能否定「四鄰協定」對保障村民權益的重要作用。

一句話:「四鄰協定」是非常必要的。 為什麽,看完下面的內容,相信你也能認可的!

一、「四鄰協定」能夠保障村民的正當權益

從現實情況看,現在農村建一棟占地80-150,層高4層的房子是需要很強的經濟實力的。(說白了,沒點實力(錢或者權)也不會去建房子。)

(當然了,也有因為現在居住條件確實困難,實在沒錢也建一點房子自己住的。但是目前來說這型別的相對較少,這行情都在疲於應付養家糊口啊!)

那麽現在假如一種情況

如果申請宅基地建房不用「四鄰協定」,你的鄰居有錢有勢,現在他要建房子,而且是建大房子,其他材料手續齊全,等到建好後才發現沒有按規定預留采光或者預留道路距離。

那你怎麽維權 ?

法律上你鄰居合法合規,現實中沒別人的勢力,那你能怎麽辦,已成事實無可奈何!

但是,有「四鄰協定」存在,不管鄰居有權有勢還是怎麽樣,都必須得征求你的意見。

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那麽主動權就掌握占理的一方。

這就有了協商空間,無視協定的話是沒辦法透過審批的,強行建設那就是未批先建,屬於違建!

說好聽的,規則是為了盡量保證人人平等,說難聽的,某種意義上規則就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

二、遇到鄰居沒有任何理由不肯定簽名的情況怎麽辦?

各地目前普遍都沒有怎麽解決這情況的規範性檔。以下內容為本人個人理解的觀點,經證實有實操過的案例,但不一定適合每個地方,僅供參考。

據了解,有兩種形式可以解決這個的情況

1、申請人主動聯系村集體經濟組織,透過召開二次開村民小組會議對不肯簽「四鄰協定」的情況進行討論,超過3/2代表簽名支持申請人,即可確認鄰居無理取鬧,無四鄰協定進行審批。

樣式之一

2、依靠鎮一級審批管理部門主動承擔起責任,在充分調查了解事情的基礎上,提供充分的佐證材料替代四鄰協定,認定鄰居無理取鬧後進行審批。

樣式之一

三、「四鄰協定」對預防有關建房的矛盾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有了「四鄰協定」,鄰裏建房之前就得溝通,提前溝通可以對可能出現的糾紛點提前說明,這樣可以避免很多麻煩。

建房子的時間比較長,對周邊鄰居的影響又比較大,「四鄰協定」可以作為長期有效證據,可以為未來出現的糾紛是提供依據。

說在最後

農村宅基地事關每個村民的切身利益,不管是從更好的管理利用農村宅基地還是從更好地保障權益每個農村村民的權益來說。

申請宅基地建房需要征求相鄰權益人意見,簽署「四鄰協定」是非常必要的。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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