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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本采購的誤區:貨物、委托社會代理機構、設定樣品評審因素

2024-02-13教育

作業本采購在教育系統是很普遍的,可能我們好些評審專家都參與過作業本采購的評審,而且我們可能在評審過程中大多數采購人都將作業本作為貨物類來進行采購,所以就委托給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事宜,而且可能還設定有樣品評審因素。

如果告訴你,上述行為都是錯的!是不是很吃驚?

近年,成都市、雅安市、瀘州市和德陽市的部份區縣財政部門,先後對所轄區域內的作業本采購活動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主要就是涉及采購標的內容分類錯誤、采購形式錯誤和評審因素設定錯誤等問題。

作業本采購一般情況不屬於貨物類!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這裏為什麽要用「一般」這個詞呢?如果是直接采購具有貨物形態、在市場上流通的作業本成品,那麽屬於「貨物」無異議。但是采購人在采購作業本時,卻往往有「客製」需求,如印上某某區(縣)甚至學校的名稱、具有行政區域特色的教育口號、地方特色的文化標識,以及對作業本的紙張、規格等都有具體的要求。那麽這個作業本就不是普通的貨物內容了,而是屬於「印刷服務」。在【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中的品目編碼為 C23090100(備註:指本單位不能承擔的印刷業務),所以屬於集中采購計畫, 必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另外,作業本也不宜設定樣品評審因素!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而作業本采購中,其規格、紙張、開本、標識、裝訂等要求都是可以進行準確描述的,故供應商提供樣品並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