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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徭律

2024-05-24收藏

金布律

官府收入銀幣,每一千錢裝成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緘。即使錢數不足一千,也需要封緘。無論錢幣品質好壞,都要混合裝入。出錢時,要把印封呈獻令,丞驗視,然後啟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時使用錢幣,品質好壞一起通用,不能挑選。

布長八尺,幅寬二尺五寸。布的品質不好,長寬不合標準的,不得流通。

十一錢折合一布。如出入錢來折合黃金或布,應按法律規定。

市肆中的商買和官家府庫的吏,都不準對錢和布兩種貨幣有所選擇;而列伍長不告發,吏檢查不嚴,都有罪。

有所買賣,應分別系木簽標明價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錢的,不必系簽 。

官府輸送物品,需附上文書,標明出賬的年份,接收方根據收到的日期來登記賬目。如在八月、九月中輸送,估計所運處所的距離,不能趕上所運處的結賬,……改計入下一年帳內,以確保雙方賬目一致。工匠向官府交付產品時,都應固定按其產年計帳。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機構的嗇夫,每人分配做飯的人,他們的佐、史、他們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車一輛,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數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飯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車一輛,看牛的一人;不滿十人的,各自與的官長共用做飯的和牛車。都官的佐、史不滿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車和趕車的 ,不滿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飯的一人;不設嗇夫的小機構,按此標準配予趕車的牛車。牛產仔困難,每天飼給母牛糧谷一鬥,至十五天截止,分開餵養以備借出使用。

欠官府債和被判處貲、贖者住在另一縣,應即發文書到所住的縣,由該縣索繳。官府欠百姓債而未償還,也應發文書給百姓所在的縣,由該縣償還。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負債未還,時間足夠收回,而未加收回,該人死亡,令該官府嗇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為賠償。隸臣妾有遺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應從遺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隸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過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遺失數多,算起來隸臣妾整年衣食還不夠全部賠償,應令隸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該人死亡,令該官府嗇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為賠償。

縣、都官在點驗或會計中有罪而應賠償者,經過判處後,有關官府嗇夫即將其應償錢數分攤給其官長和吏,發給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內(掖庭主管府藏的官——錄者註)繳納,少內憑券收取。如有盈余應上繳的,也由官府發給木券,以便上繳。欠債不得超過當年,如超過當年仍不繳納,以及不按法令規定繳納的,均依法論處。

機構的嗇夫被免職,以後又被任命為嗇夫,由於之前有罪應繳錢財賠償,以及有其他債務,而因貧困無力償還的,應分期扣除其俸祿和口糧作為賠償,不得令他居作;如果他們在還未開始分期扣除時去世,或因有罪而被捕,應免去其所分擔的一份。如已分擔而死去,以及為官府經營手工業而負債,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將牲畜殺死、遺失,尚未償還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以免除,不必責令其妻和同居者賠償。

各縣、都官在七月處理已經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標識的應加磨除。銅器和器要上繳作為金屬原料。都官所處理的器物應運交大內,由大內收取變賣,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內路遠的運交給縣,由縣收取變賣。處理時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時間,要求先賣,應以文書將其情況及時報告內史。所處理物品如無法變賣而可以作薪柴和蓋障用的,仍應使用 ;無用的,始得燒毀。

傳車或大車的車輸,可修理其歪斜不正處。皮革或織物制造的物品,壞了可以互相修補。已經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處理。

發放衣服的,夏衣從四月到六月底發給,冬衣從九月到十一月底發給,過期不領的不再發給。冬衣應記在下一年帳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為左「巾」右「冢」)布一條,用粗麻三斤。做發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錢;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錢;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錢。發放過衣服以後,剩余褐衣十件以上,應送交大內,與每年的帳簿同時繳送。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鹹陽服役的,憑券向大內領衣;在其他縣服役的,憑券向所在的縣領衣。縣或大內都按照其所屬機構所發的券,依法律規定發給衣服。

領取衣服的,隸臣、府隸中沒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繳一百一十錢,夏季五十五錢;其中屬於小的,冬季七十七錢,夏季四十四錢。春,冬季每人繳五十五錢,夏季四十四錢;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錢,夏季三十三錢;隸臣妾屬於老、小,不能自備衣服的,按春的標準給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長的臣妾按隸臣的標準給衣。

關市律

從事手工業和為官府出售產品,收錢時必須立即把錢投進缿裏,使買者看見投入,違反法令的罰一甲。

工律

制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長短和寬度必須相同。

計帳時,不同規格的產品不得列於同一項內出帳。

縣和工室由有關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權、鬥桶和升,至少每年應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則不必代為校正。這些器物在領用時就要加以校正。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務居於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應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負責,和參加屯戍的情形一樣。

官方武器必須刻上官府的名稱,不能刻記的,用丹或漆書寫。百姓領用武器,必須登記武器上的標記,按照標記收還。繳回所領武器而上面沒有標記和不是該官府標記的,均沒有歸官,並依【齊律】(當為關於財物的法律——錄者註)責令賠償。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標記。不能刻記的,用漆書標記。有借用官有器物的,歸還時確保標記相符才能收回。器物破舊而加處理的,必須先磨去上面的標記。官府應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舊而恐標記磨減的,要趁標記尚未磨減,報請重新標記。器物的標記已經磨減或無法辨識的,令以錢財賠償。借用器物的,其事務已完和免除時,官府應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時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將器物追還,由吏代為賠償。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毀損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賠償。

均工

新工匠開始工作,第一年要求達到規定產額的一半,第二年所收產品數額應與過去作過工的人相等。工師好好教導,過去作過工的一年學成,新工匠兩年學成。能提前學成的,向上級報告,上級將有所獎勵。滿期仍不能學成的,應記名而上報內史。

隸臣有技藝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給人趕車、烹炊的勞役。

工人程

隸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產的,在冬季勞動時,得放寬其標準,三天收取相當夏季兩天的產品。

做雜活的隸妾兩人相當工匠一人,更隸妾四人相當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隸臣妾五人相當工匠一人。

隸妾和一般女子用針制作刺繡等產品的,女子一人相當男子一人計算。

徭律

為朝廷征發徭役,如耽擱不加征發,應罰二甲。遲到三天到五天者將受到斥責;六天到十天者將罰一盾;超過十天者將罰一甲。所征發人數已足,應盡速送抵服役處所。降雨不能動工,可免除本次征發。征發徒 作城邑的工程,要對所築的墻擔保一年。不滿一年而墻壞,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負責該墻的君子有罪,令原來修墻的徒 重新修築,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時間。縣應維修禁苑及牧養官有牛馬的苑囿,徵發徒眾為苑囿建造墊壕、墻垣、藩籬並加補修,修好即上交苑吏,由苑吏加以巡視。不滿一年而有毀缺,令該縣重征發徒眾建造,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時間。滿一年而缺毀,墻面超過三方丈的,由維修的縣補修;不到三方丈大,以及雖未滿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壞由之出入的,令該苑即自行補修。縣所維修的禁苑,不拘離山遠近,如因土質不佳不能耐雨,到夏季有所毀壞,不必逐步補修,要做秋季無雨的時候興徭役修築。苑囿如臨近農田,恐有動物及牛馬出來吃去禾稼,縣嗇夫應酌量徵發在苑囿旁邊有田地的人,不分貴賤,按田地多少出入,為苑囿築墻修補,不得作為徭役。縣不準擅自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如需拆改,必須呈報。如要使用城旦、舂擴建官有房屋衙署或加以修補,即可進行無須呈報。縣進行經常性的及經呈報批準的工程,由吏估計工程量,如施工時間超過或不足兩天以上,以不察論處。縣以上的征發,如估計工程量不確,與縣同例。估算工程量,必須由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不得單令匠人估算。如所估不實,對估算者依法論處,再按實際情況計算所需服徭情況計算所需服徭徒眾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