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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新能源原董事長寧遠喜職務侵占案二審將於下周開庭

2024-03-22股票

3月22日,南都·灣財社記者從寧遠喜家屬處獲悉,寶新能源(000690.SZ)原董事長寧遠喜職務侵占案二審將於3月27日召開庭前會議,28日正式開庭。

據了解,除寶新能源董事長身份外,寧遠喜還曾兼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梅州客商銀行董事長等職務。消失在公眾視野2年後,他的名字再次出現在大眾眼前,卻是在一則判決書上。

2022年3月1日,寧遠喜因涉嫌職務侵占和合約詐騙被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羈押。有著相同遭遇的還有他的老同事,寶麗華集團原總經理、寶新能源原董事溫惠,後者於7月18日被逮捕後轉為刑事拘留,所涉案件與寧遠喜相同。

2023年5月,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寧、溫二人職務侵占罪成立,寧遠喜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溫惠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對此,寧遠喜、溫惠曾雙雙提出上訴。

此外,在入獄後,寧遠喜還曾兩度舉報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發起和持有梅州客商銀行股份期間,違反相關規定,未登出香港居民身份證;將員工持股計劃部份收益違規轉予非上市公司寶麗華集團員工,金額超2500萬元,其中個別收款人員與葉華能還存在親屬關系,涉嫌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資產。

原寶新能源董事長寧遠喜被控以5折低價購入公司房產

時間回到2021年4月,擔任寶新能源董事長一職近21年的寧遠喜,卻突然離職。寶新能源公告披露第九屆董事會董事長的新人選,取代了寧遠喜董事長的職位。

寧遠喜離職後,就曾有訊息傳出,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以寧遠喜8年前低價侵占上市公司固定資產為由報案。直至2023年11月13日,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才透露了寧、溫二人案件的詳細情況。

其中,寧遠喜被指控以評估價5折,低價購買寶新能源名下房產。梅州市梅縣區一審判決書顯示,時任寶新能源董事長寧遠喜和時任寶麗華集團總經理溫惠被指控在2014年合謀,以低於市場價的方式購買上市公司寶新能源名下房產。

判決書中稱,二人透過設立第三方公司梅州市大中地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中公司"),以1500萬元的低價購得由梅州市梅縣區房地產評估所評估市值為3038.476萬元的房產,侵占了上市公司財物。

成交後,兩人將房產收益按二八分成,溫惠分得498萬元,其余歸寧遠喜所有。經梅縣公安局聘請評估公司鑒定,除實際支付的1500萬元外,兩人非法占有寶新能源財產2032萬余元。

除低價購入寶新能源名下房產外,梅縣區人民檢察院還指控,在寶麗華集團融資3.1億計畫中,寧遠喜、溫慧將930萬元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義納入"私囊"。

判決書中提到,2015年,寶麗華集團計劃斥資3.1億,認購寶新能源當年增發的10%股份。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指派時任寶新能源董事長寧遠喜負責融資工作。寧遠喜向葉華能匯報稱,江西銀行願意提供融資服務,但要求支付一筆財務顧問費,為每年融資總額的1%,3年共計930萬元。寧遠喜找到時任寶麗華總經理的溫惠配合,以支付財務顧問費名義將930萬元匯至寧遠喜實際控制的帳戶。

為了收取上述費用,2015年12月20日,寧遠喜利用表弟劉某、表弟媳王某某的身份證件,設立了"廣東寶獻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獻公司")。2016年2月1日,溫惠指示寶麗華財務人員李某、黃某某將930萬元支付給寶獻公司。之後,溫惠分得230萬元,寧遠喜分得700萬元。

1月18日,寶新能源證券部工作人員向灣財社記者介紹了相關的背景。工作人員稱,"2021年3月換屆以後,2022年新任管理團隊做審查時才發現了(前任董事長寧遠喜)相關的事情。隨後向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寧、溫二人均堅稱無罪,房產、顧問費實控人是否知情各執一詞

一審宣判後,寧遠喜和溫惠堅稱自己無罪,已提出上訴。此外,寧、溫二人還對1500萬元低價購買房產和930萬元財務顧問費等相關指控,一並進行了回應。

在一審判決中,寧遠喜表示,涉案房產的處置從決策到執行,由寶新能源實控人葉華能主導,售價也由葉華能決定。

至於930萬元的"顧問費",寧遠喜解釋稱,是葉華能對他融資的獎勵金。

寧遠喜家屬提供的付款報批單

寧遠喜辯護人亦指出,930萬付款報批單原件顯示,葉華能曾經在該單據上簽字,說明其對該款項的流向、金額均知情且同意。

一審判決書公開了葉華能的證詞。葉華能稱,根據寶新能源的公司章程,當時的董事長寧遠喜可以決定出售涉案房產不用向董事會成員匯報及經股東會議決議。他不知曉涉案房產轉讓給誰,也不知道出售價格。

同時,葉華能還稱,也不知曉930萬元顧問費支付給了寶獻公司,也並未在付款報批單尚簽名,對此筆付款不知情。

對於低價購入房產和"顧問費",溫惠曾給出過截然不同的說法。判決書顯示,在偵查階段,溫惠曾作出有罪供述,指出2014年房產價格為寧遠喜所定,並交代溫惠隱瞞他是實際購買人,提出日後租金收益二八分成。2015年,配合寧遠喜隱瞞他收取財務顧問費一事,並由此獲得報酬。

在庭審時,溫惠卻辯稱,提出涉案房產是經葉華能同意轉讓的,寶麗華集團的每筆付款都必須經葉華能同意;涉案930萬元是執行葉華能指示的一筆非常普通的付款。而溫惠辯護人稱,溫惠在2022年7月19日至25日、8月1日的供述、自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不能認定,上述證據是非法證據。

此外,南都·灣財社從溫惠家屬處獲得的【上訴書】中註意到,"本人7月19日至8月1日的公安和檢察提審時的口供、手寫的不實情況說明、悔過書和道歉書是沒有證據支撐的…是被誘騙、逼迫所作的不實的證詞。"上訴書由溫惠親筆手寫,時間為2023年5月30日。

然而,判決書顯示,公訴人出示的相關證據材料證明,上述證據不屬於非法證據。最終,一審法院判定,寧、溫二人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七年零六個月。寧、溫二人不服判決,紛紛上訴。

3月22日,南都·灣財社記者從寧遠喜家屬處獲悉,寶新能源原董事長寧遠喜職務侵占案二審將於3月27日召開庭前會議,28日正式開庭。

統籌:南都·灣財社記者 邱墨山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陳鏡安 邱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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