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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65萬余元!福建首例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審結生效

2024-09-02股票

日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8名證券投資者訴被告王某某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經公告送達後生效,王某某被判令向8名原告賠償損失共計65萬余元。這也是全省首例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

據了解,2020年6月至11月期間,王某某控制並使用多個證券帳戶,采用集中資金、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方式連續買賣某兩只股票,造成其股票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振幅的偏離。

中國證監會對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王某某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並對其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罰。此後,8名投資者認為其因王某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受到投資虧損,故訴至福州中院要求王某某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對於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以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造成損失的計算,是該案審理的關鍵。」福州中院經辦法官徐晶介紹,被告王某某操縱標的股票的行為經由中國證監會認定,且原告等8人在王某某操縱行為期間買入賣出標的股票,由此產生嚴重損失,故被告王某某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損失認定方面,福州中院依法對涉案操縱行為開始日、操縱行為結束日、操縱行為影響消除日進行審查分析,借鑒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關於基準日的確定標準對影響消除日進行合理限定,同時委托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對原告等人因被告王某某操縱證券所致的投資損失進行核定,並據此判令王某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表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投資者往往難以及時發現。尤其是中小投資者,處於資訊弱勢地位,抗風險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在維權索賠方面面臨諸多困難。全省首例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的判決,充分展現了操縱證券交易民事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套用,對日後此類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也有助於提振投資者信心,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記者手記

探索推動投資者權益保護

一樁維權案件勝訴的背後,是投資者維權意識的覺醒,也是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結果。

廣大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重要主體。近年來,隨著中國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工具箱」日益充實。在強化立法、執法、司法等環節的保護之外,加強投資者保護制度普及、提升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也尤為重要。

每位投資者,都是自身合法權益的第一守護人,要從自身做起,全面知權、積極行權、依法維權。參與證券市場,廣大投資者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操縱市場行為,如發現有操縱市場行為,可以透過向監管機關舉報的方式行使監督權;若遭受操縱證券市場侵權,也可以依法提起索賠。

執法司法部門也需加大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以個案探索作為鮮活教材,推動「辦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不斷提升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和能力;同時要不斷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進一步暢通投資者維權、尋求司法救濟的渠道。相信透過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辦案實踐的持續探索、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提升,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將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更好助力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記者 蘇依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