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0月25日電 證監會網站25日披露關於與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簽署當事人承諾認可協定並中止調查的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天健所)及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在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審計及年報審計中涉嫌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調查。
當事人就上述事項向中國證監會送出了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申請,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0月23日,中國證監會與當事人簽署了承諾認可協定。根據承諾認可協定,當事人應當履行承諾,以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
一、交納承諾金
根據【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交納懲戒性承諾金共計9261.13萬元。
證監會表示,對於投資者因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前期天健所與其他相關責任主體在上海金融法院調解下共同積極賠付投資者損失,截至目前澤達易盛案全部適格受損投資者7222戶已獲得全額賠償共計2.88億余元。鑒於本案適格投資者損失已全部得到賠付,當事人無需再交納投資者損失部份的承諾金。
綜上,當事人應當在承諾認可協定簽署生效後5日內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指定帳戶交納承諾金共計人民幣9261.13萬元。該部份承諾金將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二、進行自查整改
天健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自查整改,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並采取內部懲戒措施,強化合規風控管理能力,切實提高執業品質,並在承諾認可協定簽署生效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送出書面整改報告,由中國證監會進行核查驗收。
施其林、沈筱敏應當結合本案情況開展深刻反思,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執業培訓,提高執業能力,並在本協定簽署生效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送出書面檢討報告。
根據【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於2024年10月23日決定中止對當事人的調查。如果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中國證監會將終止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並恢復對當事人的調查。(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