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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即擔責!證監會釋出實施先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

2024-03-16股票

中新經緯3月15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15日訊息,證監會釋出實施【先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

證監會指出,現場檢查是【證券法】賦予證監會的一項監管執法手段,也是發行上市書面稽核的延伸和補充。2021年1月,證監會釋出實施【先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以下簡稱【現場檢查規定】),規定了先發企業現場檢查工作的程式、方式及要求。近一段時間,證監會對【現場檢查規定】進行了全面評估,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發揮現場檢查的把關作用,從根本上整治先發企業在檢查過程中撤回上市申請的現象。在充分調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現場檢查規定】修訂工作。

修訂後的【現場檢查規定】強調「申報即擔責」, 規定在檢查過程中對撤回上市申請的企業「一查到底」, 撤回上市申請不影響檢查工作實施,也不影響依法依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並增加了不提前告知直接開展檢查的機制。同時,【現場檢查規定】進一步規範了現場檢查程式,強調現場檢查處理標準統一。

下一步,證監會表示,將大幅提高現場檢查比例、擴大覆蓋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線索,一經查實嚴懲不貸,以雷霆手段踐行以投資者為本的監管理念,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切實提升發行上市監管效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

具體來看,據【現場檢查規定】明確,現場檢查是指標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檢查物件),由證監會、證監會派出機構或交易所作為檢查機構,在檢查物件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采取一定方式對其資訊披露品質及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執業品質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現場檢查工作計劃內容包括:

(一)檢查範圍;

(二)主要風險事項和重點關註問題;

(三)檢查方式和程式;

(四)時間安排和人員分工;

(五)工作要求;

(六)其他需要列明的事項。

檢查計劃確定後,檢查機構應當及時向證監會註冊部門書面報備。

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檢查方式:

(一)檢視檢查物件生產、經營、管理場所及其他相關場所;

(二)獲取檢查物件工商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生產、銷售、倉儲記錄等;

(三)對檢查物件主要業務迴圈和關鍵資訊系統進行穿行測試;

(四)詢問檢查物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采購、生產、倉儲、銷售、財務人員等;

(五)走訪檢查物件重要客戶及供應商;

(六)獲取相關方資金流水;

(七)核查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詢問相關人員;

(八)檢查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

根據檢查物件存在的資訊披露問題的嚴重程度,證監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等對檢查物件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根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執業品質問題的嚴重程度,證監會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規章等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給予行政處罰。交易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中新經緯APP)